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深化推进“六促六优”专项行动,加快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步伐,推动三次产业联动发展、协调发展、融合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3号)、《宁波市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方案》(甬党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全力培育一流企业

第一条 大力实施“龙腾”工程

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重点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条 积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市级单项冠军重点培育(示范)企业、市级单项冠军(潜力型)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年度相同内容按“就高不重复”奖励,历年已获同类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结合产值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积极培育上市企业梯队

企业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辅导备案的,给予8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首发上市后,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区的(非因风险处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并实质运营的、或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给予600万元奖励(如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不足2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企业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上市公司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场外交易市场: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对在成长板挂牌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加快推进“两业融合”发展

积极开展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企业的,结合产出贡献情况,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企业发展

对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成长性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根据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参照超基数增长部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鼓励招大引强制造业项目

对市外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方向且达到区定标准地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30亿元(含)—100亿元人民币或3亿美元(含)—10亿美元的项目,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及以内给予补助;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亿美元(含)以上的,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及以内给予补助。其中补助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对引进特别重大、牵引性、引领性链主企业或项目可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另行审定。

第二章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七条 积极培育创新创业载体

加大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双创平台的扶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孵化器,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区级众创空间,按照前期实际投入的30%分别给予累计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成运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分析,根据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级奖励。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科技、税务、财政等部门审核推荐,首次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阶段给予15万元奖励,重新成功申报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初创型企业提质发展

鼓励中小企业及早入规,对首次月度入规的工业企业,按照一、二、三、四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亩均评价和综合产出限制。

第十条 支持建强重大科创平台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打造各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20%,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技术转移等基础平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创新中心验收的,两年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引进重大科技研发机构。对研发投入大的科技研发机构,综合考虑研发机构等级、人才集聚度、软硬件投入、研发专利数、研发成果转化等情况,可给予机构落户起3年内研发投入(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一致)的30%及以内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最高补助可提高到1亿元以内。

第十一条 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

安排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列为区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根据研发项目投入给予不超过30%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承接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科技创新2030、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研发项目投入的30%,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科研项目投入,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科技示范项目,按前期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进步奖励

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上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金融对创新创业的支持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

第三章  深入推动企业提质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加大技改投资

(一)鼓励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企业购置(含融资租赁)先进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12%补助,单家企业(集团)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推荐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补助。市级及以上政策补助与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当年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单台20万元及以上、合计实际投入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给予8%补助。

(三)鼓励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当年区内设备投入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对该部分设备按设备实际投入额另外给予5%补助,单家企业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技改贷款进行贴息

对企业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采用国内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12个月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

第十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建设

促进重大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平台)、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含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等各类平台的建设。对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库的,按照业务收入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或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按照业务规模,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提升

鼓励企业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统筹市级资金按技术、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推进模具产业链数字化改造“百企提升”2.0版,开展涉模企业数字化提升试点,对列入试点的企业按照工业互联网平台软性投入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对获得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5G+工业互联网”试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级以上等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2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等项目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其中,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获得省级未来工厂、国家级智能工厂、国家级应用场景、国家“5G+工业互联网”试点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类项目的,给予最高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全球“灯塔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增强质量竞争力

积极推进品牌创建工作,提升企业核心价值,成功获评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出制造业重点,大力培育成长型、潜力型产品,组织实施对标达标提升,新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获得品字标国际互认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成功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每张证书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工业企业实验室新获得CNAS认证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鼓励企业争当标准“领跑者”,支持企业紧贴产业链供应链,将创新和管理实践成果转化为先进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组织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培育基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

对企业以PCT形式申请并在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3万元补助(对同一项发明创造,补助范围限于2个国家),每家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质押形式服务企业融资的,给予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5000元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保险,对其维权费用和保险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在北仑区工作的个人,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设计水平

工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项)。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消博会、模具展、时尚节(服装节)、数字经济大会(智博会)等国内各类展会的企业,按100% 给予展位费补助。

第四章 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

对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或者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以及达到上述投资和节能量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投资主体按200元/吨标煤的标准予以补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对区域内的实施单位再按100元/吨标煤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含市补)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家企业区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合同能源服务单位每个项目区级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合计区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列入年度市、区工业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按其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改投入部分(技术、设备)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生态环保建设

对减碳降碳、涉水、涉气、涉海洋污染物整治提升、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二氧化碳减排治理提升、企业自备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工业“绿岛”整治提升等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绩效等综合评分结果,按照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发展生态高效农业

鼓励支持农业设施化、数字化、机械化、绿色化发展,根据项目投入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支持企业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给予30万元奖励;新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复查换证的,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含上级补助)。当年度每家企业最多补助3个认证产品。

第五章  全力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支持港航物流壮大发展

(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对航运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对新增干散杂货船舶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100元。新增运力当年按照应补额度的90%给予补助(10%为安全风险保障金),如实补额度不足,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五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二)鼓励航运企业提升货物周转量。对总运力规模1万吨以上且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年运输周转量每增加1亿吨公里,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注册的运营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本补助政策。

(三)鼓励陆运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的统计在库陆运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楼宇经济提质发展

(一)鼓励存量楼宇提升产出水平。对单幢商务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恃并运营管理或引进第三方专业运营商进行运营管理的商务楼宇,按照楼宇综合运营效果、入驻企业综合效益,给予运营主体达标奖励。新增单栋商务楼宇年度综合产出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栋2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楼宇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招引扶持。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发展。综合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项目,港航服务业、油气资源配置、供应链创新、特色金融、两业融合、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等新兴服务业、现代服务业领域,新引进综合产出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综合评估按不高于购房价20%的标准给予购置补助,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企业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购房价30%补助,单位面积补助不超过3000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引进综合产出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经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实际租金的85%且不高于45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其中企业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租金的95%且不高于60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期限3年,每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人均面积控制在30㎡以下)。

第三十条 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一)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发展。重点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商务咨询服务(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现代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对不占用土地、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对规范运营的特色金融企业,年综合产出300万元以上的,按照资产增值额或服务收入10%以内给予补助。

(二)开展新兴服务业成长奖励。对当年1-11月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其营业收入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5%、15%(含)-30%、30%(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及10亿元的限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累计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及2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上述内容就高不重复享受,且本款内容与第(一)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壮大发展

(一)做大做强商贸批零企业。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综合产出100万元以上,按照营业收入6%以内给予补助。

(二)鼓励批发贸易企业上台阶。对当年商品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贸易企业,对其销售额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5%、15%(含)-30%、30%(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限上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累计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上述内容就高不重复享受,且本款内容与第(一)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健康成长。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限上企业,对其零售额正增长部分给予分档奖励,增幅0-10%、10%(含)-20%、20%(含)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积极拓展区外市场,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对我区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区外营业收入给予5%以内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

(一)对当年度获取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域重大荣誉的服务业企业(省级以上500强企业、市级以上示范企业、市级以上纳税20强企业、市级服务业创新之星〈成长之星〉等),经评审认定后,按照综合效益情况,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三年内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二)鼓励服务业上规纳库。对以月度入规方式首次纳入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企业,按照一、二、三、四季度纳库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业、建筑房地产等其它领域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以年度“小升规”方式首次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其它服务业领域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批零限下样本单位每家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

第六章  着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十四条 推动外贸经济做大做强

(一)降低企业出口信保成本。对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30%的补贴;对政府认定统保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贴;对企业出口信保项下融资,给予利息支出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进口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外贸流通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2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进口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奖励最高额不受限制(但如为负增长企业,增幅需高于全区平均)。对上年度无实绩的企业奖励减半。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转口贸易,对本年度实现转口贸易进口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与前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三)鼓励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对年中东欧消费品进口额达到2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5元, 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5元;对年中东欧大宗商品进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3元, 同比增长超20%部分,每美元再奖励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年度无实绩的企业奖励减半。本款政策与第(二)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着力引进优质外贸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贸企业,经营实绩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分别奖励0.02元、0.03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投资额5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一带一路”、中东欧、RCEP国别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再上浮20%扶持力度。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际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5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1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促进服务外包业务能级提升。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服务贸易业务,对年度执行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实际利用外资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并购)项目(房地产业、类金融项目、外方股东贷款等除外),市区两级按照每1000万美元(需纳入商务部公布的实际外资统计)给予150万元人民币奖励(区级部分50万元),区级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推动电商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生态圈发展,对重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给予贷款利息支出3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市独立站、海外仓及海外运营中心等电商型基础建设认定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对纳入统计库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按照营业额增量给予2%的奖励,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扶持各类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对于正式投入运行且首次评定为市级名单的,按照前期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除另有规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已有约定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除另有规定,亩均效益评价C档的减半享受有关政策, 亩均效益评价D档的不予享受有关政策(第二十七条除外)。

第四十条 本政策七、九、十(平台)、十一(农业社科)、十二、十三、二十一、二十三条、第四章、三十三条(二)、第六章各条款,可以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鼓励企业用于研发、人才、高质量发展等投入中。

第四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我区政策中多项条款规定的,就高不重复享受。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第四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按照需要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政策兑现按程序确定后,通过“甬易办”等线上平台,按照快达直享原则进行兑付。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2022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政策内容的均可参照执行。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34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仑政〔2020〕13号)、原《北仑区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仑区低效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仑政办〔2017〕129号)、原《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优质及重点项目招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9〕6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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