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3〕14 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 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 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重点产业项目投资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17 条)
1.符合宁波“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导向目 录,设备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重点产 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 6%、最高 500 万元的补助。
2.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其他产 业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 4%、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
(二)补助流程。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项目评定和审核管 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
二、鼓励“350”企业项目投资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18 条)
1.对“350”企业实施有效投入总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 500 万元以上且列入经信部门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 自项目建设之日起,按企业银行贷款额(含流动资金贷款)的 1.5%给予其每年最高 100 万元、最长 3 年的贷款贴息支持。
2.对“350”企业实施符合《余姚市“350”培育企业担保贷款 暂行办法》(另行制订)的项目,提供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政 府性担保贷款,示范企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至 3000 万元,担保 期限与项目建设期保持一致。
(二)补助要求。申报第 1 条补助政策的企业须符合:项目 实际有效投入额(仅指生产厂房、设备)达到 500 万元(不含税) 以上,并列入宁波、余姚经信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年度计 划;项目原则上须纳入法定统计系统。
(三)补助流程。符合第 1 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 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补助申请表、列入宁波、余姚经信 的工业投资<含技改>项目年度计划证明、项目投入发票复印件、 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含贷款合同及付息单据>等), 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 相关部门、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三、推动企业“小升规”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19 条)
1.对首次年度升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2.对“月度进规”的新成立企业,按三季度前、三季度、四 季度的进规时序,分档给予 10 万元、6 万元、 4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升规后次年起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0%及以上 的,给予每年 5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 1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省、宁波的认定文 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 2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经统计 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2.符合第 3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 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经税务盖章确认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 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四、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0 条)
1. 对列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以宁波奖励标 准为限,根据企业实际享受宁波奖励情况,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 补差奖励;
2.获评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工业营业收 入平均增速 1.5 倍及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 每增加 1 个百分点给予 5 万元的奖励,每家最高奖励 50 万元。
3.列入省级、宁波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4.列入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已获得宁波市“专精特新”入库培育企业奖励的不再享受),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5.对新获评宁波市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潜力型培 育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 1、3、4、5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上级认 定文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2.符合第 2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 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经税务盖章确认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等),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 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五、加快“大优强”企业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1 条)
1.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
2.对次年起至 2025 年任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是全市规上工 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 1.5 倍及以上的,再分别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 亿元及以上的,按宁波奖励 金额的 30%给予奖励。
4.对营业收入 500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宁波奖励金额的 30% 给予奖励。
5.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世界 500 强”的企业, 按宁波奖励金额的 30%给予奖励。
(二)奖励流程。
1.符合第 1、2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 备申报材料,经属地发展服务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其中,符合第 1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须提供奖励申报表、企业 审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企业为首次达到该营收金额)等;符合 第 2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须提供“奖励申请表、经税务盖章确 认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 金拨付。
2.符合第 3、4、5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宁波的奖励 文件直接给予配套资金拨付。
六、加强“350”企业培育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2 条)
对年产值 5 亿元及以上的“350”企业,且年度产值增速达 到全市规上产值平均增速 1.5 倍及以上的,给予新增地方产出部 分 50%、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要求。申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政策和“专精特新” 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奖励政策、“大优强”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奖励 政策申报条件的,由企业自主择一申报政策奖励。本条政策资金 兑现总额以年度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
(三)奖励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按申报要求准备申 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 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 资金拨付。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
七、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3 条)
1.对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并实现年度营业收入 正增长的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当年营业收入增速 10%及以上, 再给予 5 万元奖励。
2.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 的集成电路、智能光电、电子新材料等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进入省级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全国电子信 息百强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4.对实现年度、月度升规纳统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 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软件业务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增幅 20%及以上的入库 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给予软件业务收入 2%、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要求。
1.申报第 1、2、3 条奖励政策的企业须列入年度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制造业统计目录。第 1 条奖励政策中的“首次纳入”主要包括年度、月度升规和变更行业代码三类入统形式。
2.申报企业同时符合第 1 条奖励政策和“小升规”首次年度 升规奖励政策的或者同时符合第 2 条奖励政策和“大优强”企业 营业收入首次达规模奖励政策的,均由企业自主择一申报政策奖 励。
3.第 4 条奖励政策的软件信息服务企业主要指行业代码 64、 65 的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企业,营业收入 2000 万以上须纳入 服务业统计库。
4.申报第 5 条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按要求开展工信部软件业统 计工作(登录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数据服务平台);当年度累计 三个月(含)以上未按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的,政策申报不 予受理。
(三)奖励流程。
1.符合第 1、2、5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准备申 报材料(包括奖励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等),经属地发展服务 办(科)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其中,申报第 5 条奖励政策的 企业须提供奖励申请表、软件著作权证、软件著作权证对应的软 件和信息技术业务销售发票、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应涵盖申报本项目所需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收 入等核心数据指标)或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等。市经信局组织审核通过后予以资金拨付。
2.符合第 3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省的认定文 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符合第 4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经统计 部门确认后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八、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企业
(一)奖补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4 条)
1.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 全连接 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15%、 12%、12%给予最高 600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的补助。
2.对获评宁波级未来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5G 全连 接工厂称号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入额(设备、技术、软件) 12%、10%、10%给予最高 500 万元、400 万元、400 万元的补助。
3.对获评省级、宁波级数字工厂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流程。
1.符合第 1、2 条补助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根据《余姚市产 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评定及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 作。同一项目先后获得宁波、省数字化标杆项目称号的,按照“就 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差奖励。
2.符合第 3 条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省、宁波的认定文 件直接进行资金拨付。
九、加快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
(一)补助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5 条)
1.鼓励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分行业开展数字化改 造服务,对单个行业年度完成 50 家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20 家 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字 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对单个行业年度完 成 100 家以上企业数字化诊断、40 家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并搭 建运行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每家数字化总承包商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2.对于列入余姚市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且软性投入(技 术及软件相关投入)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一般类数字化 改造项目和 N+X 数字化改造项目予以分档补贴,一般类数字化改 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 30%以内、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N+X 数字化 改造项目给予软性投入 50%以内、最高 40 万元的补助。
(二)补助流程。每年根据《余姚市产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评 定及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操作。
十、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一)奖励内容(余政发〔2023〕14 号第 26 条)
1.对列入国家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培育平台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数据成熟度评估(DCMM)二 级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3.对获评国家、省级“云上制造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 元、30 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通过国家工控安全防护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