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科外〔2024〕1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积极落实习近平主席在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峰会上主旨讲话精神,大力支持我市创新主体与合作方基于各自优势领域共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根据《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号)和《宁波市科技人才引育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外〔2022〕91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启动2023年度“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本项目围绕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以及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建设,积极支持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合作方开展联合研发、技术攻关等活动,重点支持与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地区)在其优势科创领域开展积极合作。

2023年度“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下设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试验发展类等三个类型项目。

1.基础研究类项目。瞄准国际科学前沿和战略必争领域,集聚国际创新资源,拓宽国际科技合作网络,通过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形成重大原创性成果,有望实现“从0到1”原创突破的项目。

主要支持领域:不限。

2.应用研究类项目。聚焦我市产业未来需要,通过汇聚全球创新力量,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技术,形成有望示范应用的技术原型,其成果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工业技术突破,有望催生一批先导产业的项目。

主要支持领域:功能材料、先进制造、数字孪生、网络通信、空天信息、生命健康、双碳科技、人工智能等。

3.试验发展类项目。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产业链需求,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有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可扩大经济产出,能带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的项目。

主要支持领域: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合作单位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具备较强科研能力和研发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有健全的科研、财务和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整体运行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资质,且与外方合作单位无股权关联关系,并已产生项目研发经费及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经费。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申报试验发展类项目,须保证至少与一家中方企业合作,且中方企业已向申报单位支付了合作研发经费。

4.外方合作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境)外机构(不应为个人或团队),应具有较强技术实力或较高科研水平,具备对华合作意愿和能力。外方合作伙伴可以凭技术、资金、信息资料、先进设备、专有资源等投入的方式参与合作。

(二)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基本要求

1.项目组排名首位的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组中方排名前三的成员应提供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自高校院所的项目组中方前三成员,如存在双聘情形的,可由高校院所出具聘任协议或证明。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期限(含续签)原则上须覆盖项目执行期。

3.每家外方合作单位至少有1名人员参与项目组研发工作。

4.项目组中方排名前三的成员,其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应超过两项;如中方前三成员有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情形的,则在原项目未提交验收申请并审核通过前,不得作为本批申报项目的前三成员。

(三)项目基本要求

1.项目应聚焦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我市科创重点发展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国际合作基础、合作条件和明确的合作模式,项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明确可考核。对通过项目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能有效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或能与产业应用需求紧密结合,形成相关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予以重点支持。

2.中外方应具有良好合作互信,签订有项目合作协议,协议规范严谨,各方签字盖章齐备,明确项目任务、分工、科研支撑条件、各方投入资金预算及知识产权权属等重要事项,并应清晰记载签字人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身份信息。如项目合作协议未能显示国(境)外合作机构公章,则应体现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由被授权的部门负责人签字,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必要说明及有关佐证材料,确认签字人权限。在项目申报时,如尚未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可仅提供中外方合作意向书,如获立项,项目合作协议须在签订《宁波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前补交。项目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3.项目不支持基本建设、纯设备采购项目,不支持政策和管理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开发或市场推广项目。

三、申报流程

1.系统填报。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登录“宁波科技大脑”(https://stbrain.kjj.ningbo.gov.cn)进行网上填报。经页面右上角“法人登录”入口,使用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进入到“办事大厅”,选择“国际科技合作”栏目进行填报,请注意区分项目类别与具体类型,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的有关附件材料。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月6日9:00至3月15日17:00止。(提示:请在截止时间前留有线上提交时间余量,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

2.归口推荐。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应于3月20日16:00前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系统确认推荐提交项目,并将加盖归口管理单位公章的推荐函扫描后,由浙政钉提交我局。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特点与目标,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具体资助额度。

四、支持政策

1.基础研究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主要面向高校及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试验发展类项目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由企业申报或有企业参与的,资助金额不超过核定项目总预算的1/3;对于仅由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它事业单位承担的,资助金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总预算。

3.申报单位如需向国(境)外合作方拨付资金,应使用项目单位自有资金。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应按《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执行。

4. 同等条件下,对与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合作、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推荐函受理:林欢,89292217;

(二)网络技术咨询:87811024;

(三)受理咨询:周夏君,87910893。

附件1.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合作单位预算使用明细 .docx

附件3.项目申报附件清单.docx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4日